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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机关党委首问负责制(暂行)

    2014年02月28日 15:25  点击:[]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机关党委首问负责制(暂行) 
        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内涵,增强机关党委人员的服务意识,树文明窗口形象,体现为机关各部门服务的宗旨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      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机关党委全体工作人员。首问负责人是指最先接待(接听)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事宜、咨询的工作人员。
        第三条 首问负责人的责任:
        1.服务对象来机关党委办事及联系有关工作,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,应当及时给予办理,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,必要时提供相关资料、表格等,细致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。
        2.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,但属于校内其它单位职责范围的,首问负责人应当主动告知与何部门联系,并帮助对方联系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;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,但相关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,首问负责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、姓名、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,并负责转交给相关人员。在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,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。如果有关人员出差或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,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,并及时答复服务对象。
        3.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学校机关各职能部门范围的,首问负责人应当耐心解释,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。
        4.首问负责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,应文明礼貌、热情大方,使用文明用语。要为服务对象着想,不得冷漠待人,不得推诿扯皮,要充分体现机关党委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、素质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。
       (1)接听电话。当电话铃声响起,要做到“铃响三声,必有应声”,先说“您好”,后报部门,再问事情;
       (2)接待来访。要做到“来人主动打招呼,热心耐心问事情,清楚讲解不马虎”;
       (3)凡属机关党委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,一律不准以“不知道”、“不清楚”、“不归我管”、“我还有事”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服务对象;
       (4)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偏差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,首问负责人要坚持原则,耐心说明,作好疏导工作;
        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机关党委工作人员必须强化职业道德意识,树立为服务对象服务的思想;熟悉机关党委业务和工作流程,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,了解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职责;加强业务学习,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,不断提高办事效率。
        第五条 首问负责人在答复问题时,要严格按照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,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给予准确答复。对于不清楚、掌握不准确的问题,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,并及时给予答复。对问题比较复杂,本部门难以解决的,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,由分管领导协调或处理。
        第六条 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言行,根据情节给与批评、训诫和一定的处罚。有下列情节者,属于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行为:
       1.冷漠对待服务对象,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其有关事项的;
       2.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,语言粗俗的;
       3.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的;
       4.对服务对象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,不负责任的;
       5.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;
       6.因首问负责人的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;
       7.受到服务对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。

        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解释权在机关党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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